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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监督所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2016-05-27 10:57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保护劳动者、放射工作人员、公众的健康和安全,5月4日—19日,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对辖区内包括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国家电网职业病防治院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23家医疗机构,以及2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

此次专项检查历时10天,共出动卫生监督人员30人次,对23家放射诊疗单位、2家职业病检查机构、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了地毯式检查,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从检查情况看,23家医疗机构均配备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的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制度,全部设备都按标准定期进行状态检测,检测率100%;我市2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职业病诊断项目都在资格证书批准的范围内,有规范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告知流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程、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均在体检大厅内醒目的位置上墙公示,能够及时将体检结果、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等按照规定进行告知、通知、报告,并同时进行网络直报,定期将体检结果汇总上报。

检查过程中,对放射诊疗设备未许可,设备检测不合格,场所放射防护检测不合格,新进人员未办理放射人员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不齐全的有关单位和科室,市卫生监督所也提出了限时整改意见。下一步,市卫生监督所将就有关存在问题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监督,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落实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通讯员 刘忠)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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