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问:我为私人老板王某打工,王某向另一位私人老板刘某赊欠材料,当时是我签下的材料单。之后,王某支付了部份款项后,双方电话商议把几十张收货单改为材料欠款单,也是我签写的,在支付了部分款后,王某拒付余款46万元,他对索款的刘某说,谁签谁付。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你是帮王某个人打工,他让你签写材料欠款单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授权代理行为,因此,虽然是由作为代理人的你签下了材料欠款单,但法律上应该由被代理人王某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