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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道路施工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行人受伤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2017-02-17 16:18

【案情】某汽车维修站因为业务量扩大,决定扩建汽车维修大厅,在与施工队协商好施工进度后,遂开始在原大厅附近占道挖坑。由于开工过于仓促,汽车维修站在坑道周围没有设置任何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汽车维修站老板屡次提醒施工方要注意施工安全,施工方每次回答都说自己的施工队非常有经验,请汽车维修站老板放心,不会出任何问题。一天夜里,大雾弥漫。杨某值完夜班后,独自骑自行车回家。由于光线昏暗,杨某途中不慎跌入了道旁此汽车维修站挖掘的坑道中,造成腿骨骨折。该坑道在距离道路一侧两米的开放性空地上,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杨某遂要求维修站承担赔偿责任,维修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评析】本案涉及的是公共场所、道路施工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行人受伤的侵权责任问题。维修站应当对杨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公共场所、地面施工对公众的人身、财产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公共场所的相关负责人以及施工人在进行施工的同时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公众造成的伤害。法律对这种义务的要求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当被侵权人因地面施工致损时,施工人是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看其是否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达到了足以引起公众注意的程度;是否同时采取了安全防护设施,以达到实际防止损害发生的效果。

本案中,维修站坑道的地点位于公路旁,并且在一块开放性的空地上,应为公共场所。该坑道对公众的人身、财产存在安全隐患,因此,维修站作为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坑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周围设置诸如围栏等安全隔离设施,以避免公众跌入坑中受损。维修站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杨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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