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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见义勇为所受的损害是否可以要求受助人给予适当补偿?
2018-05-23 16:04

【案情】2017年5月8日。孙某家门口一辆装有易燃器材的货车突然起火,孙某在家中闻到烧焦味后出门察看,发现起火车辆,孙某赶紧拨打“119 ”报警,并迅速返回家中取出灭火器开始灭火,因火势较大,孙某在灭火过程中双手手臂有多处烧伤,后消防车辆及时赶到控制火情,货车毁损虽然严重,但幸运的是损失没有进一步扩大。事后孙某为治疗双臂共花去医药费3000元。孙某认为,他参与灭火才导致受伤,并防止货车损失进一步扩大。货车车主作为受益方,理应给予适当补偿。可货车车主却对孙某的补偿请求一口回绝。那么,公民见义勇为所受的损害是否可以要求受助人给予适当补偿?

【点评】公民见义勇为,是值得鼓励和大力提倡的高尚行为,法律也应当充分肯定这种行为的社会价值。《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相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本案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孙某为了货车车主的利益免受损失而采取了灭火的行为导致受伤,其向货车车主请求补偿的,理应得到补偿。


责任编辑: 黄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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