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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其近亲属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8-06-26 10:53

【案情】刘某的女儿乐乐生前是一名知名模特,不久前死于一次海难。一天,刘某发现某娱乐报纸刊载了一篇文章,声称乐乐生前与某知名摄影师关系暧昧,并因此获得了很多上镜机会,其出名很大程度得益于该摄影师的照顾。为了吸引读者,文章还对乐乐生前的私生活进行大肆捏造和评论。刘某看到女儿生前工作辛苦,死后还要被人这样侮辱,既气愤又痛苦。刘某可以向该报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点评】自然人生前享有人身权,死亡后虽然权利消灭,但其中蕴涵的人格利益是可以延续的。侵犯死者的人格利益,不仅与社会的善良风俗相悖,也是对死者近亲属感情的伤害。死者近亲属因死者的人格利益被侵害而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第一,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第二,侵害死者隐私的;第三,侵害遗体、遗骨的。

本案中,乐乐已经死亡,某报社对乐乐生前的私生活进行捏造、诽谤,违背了善良的社会风俗,侵害了乐乐的人格利益,给刘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刘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要求报社对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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