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某自小父母离异,在父亲一个人的精心照料下长大的。陈某的父亲为了给陈某伟挣学费和生活费,过度劳累,已经积劳成疾。陈某由于工作繁忙长期在外,没有时间,也没有意愿照顾父亲。于是他决定放弃继承权,认为这样可以不去赡养父亲了。他的这种想法对吗 ?
【点评】本案主要涉及子女放弃继承权后能否以此为借口不赡养父母的法律问题。陈某的想法是错误的。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之一,也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之一。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完全可以放弃的,但是与履行赡养义务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以此为由解除法定的赡养义务。更何况,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陈某的想法是错误的。第一,他的父亲还在世, 所谓的继承权只有在他父亲过世时才由陈某享有,所以当前他没有放弃继承权的资格。第二,只要他父亲在世,为人子的陈某就应当尽到赚养父亲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