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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之窗】权益受侵害 调解帮维权
2018-07-31 15:32

【基本案情】

廖某等五人在新安江街上经营服装店,受影剧院拆迁影响,店内部分服装渗进灰尘无法清除,造成经济损失。因赔偿事宜上未能与负责拆迁的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廖某等人多次拨打12345市长电话,并到信访局信访,称若不妥善处理就联系1818黄金眼等媒体曝光。

【调解经过】

调解员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查看。经核实,建筑拆除过程中粉尘确实污染了商铺的衣物,无法使用干洗的方式除去,如用水洗,则新衣物将贬值,给商铺店主造成损失。紧接着调解员挨户到受损店铺查看并记录损失,约定2天后组织调解。调解当天廖某等人带着受损的衣服进入调解室,讲述自身遭受的损失,并分别提出上万元的赔偿要求,该公司代理人陈某表示他们是狮子大开口,双方不欢而散。调解员决定单独找双方沟通后再行调解。先向陈某释法析理,明确赔偿责任,并掌握心理底线。其后又一一上门,跟廖某等人沟通,并对他们的遭遇表示同情。渐渐地廖某等人也打开心扉,道出真实想法:“我们也不是不讲道理,只是之前要拆也没有通知我们就直接断水断电,出事情多次反映都没解决,去调解就说我们狮子大开口,搞得像我们要敲诈似的,能不气吗?我们的要求也不高,弥补损失就可以了。”调解员也趁热打铁,从损失最少的店铺老板突破,逐个做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赔偿五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采取信访方式维权,但调委会分析后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损害赔偿纠纷,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因此主动介入开展调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物权法》第37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于情于理于法,某公司在行为前并未提前通知,存在过错,其后行为造成商铺损失,应当就其损害后果给予廖某等人赔偿;若是公司方在行为前能换位思考,各项措施到位,也许纠纷也不会发生。但廖某等人也应立足实际,以实际损失情况为准提出赔偿要求。新安江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访调对接”工作室主动介入,以中间人身份安抚当事人情绪并帮助其协商,既避免了冲突加剧,又利于双方敞开心扉,促成下一步对话。最终成功调处该纠纷,避免了“小病”变“顽疾”。

(伊成璐 孙瑶祺)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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