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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后,彩礼和嫁妆应该如何处理?
2018-08-07 14:37

【案情】钱某和孙某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钱某给孙某10万元彩礼,第二天孙某带着9万元嫁妆搬进新房中与钱某同居,三天后两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一个月后两人频繁因为琐事爆发争吵,深感双方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离婚过程中,对彩礼和嫁妆的归属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彩礼和嫁妆应当如何处理?

【点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应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钱某和孙某已经结婚并且共同居住,也未有证据证明显示钱某因支付彩礼而生活困难,因此彩礼不应当返还给钱某,而应作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进行平分。

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权利的归属。本案中,9万元嫁妆是钱某和孙某登记结婚前,孙某亲属给予孙某的,应当认定为孙某亲属对孙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孙某的个人财产。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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