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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者提供虚假信息而被录用,用工单位是否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8-08-21 10:59

【案情】某机械设备厂欲招聘一名有机床设计工作经验,且掌握机床电气原理和机床维修知识的机械设计师。王某到该厂应聘时自称自己完全符合该厂所提出的招聘条件,不但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的经验,而且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厂方与王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后,厂方发现王某不但不能胜任机床设计工作,而且连进行该项工作的基本常识都不懂。经过调查得知,王某的自荐材料纯属虚构,他高中毕业后,—直在一家国有企业当机床维修工人,并不懂机械设计。进该机械设备厂前,他刑满释放,在社会上游荡。厂方随即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厂方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点评】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王某为了达到与该机械设备厂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谎称自己“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经验,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因而他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厂方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即使机械设备厂不通知王某解除合同,该合同对双方也不具有约束力。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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