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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申明断绝父子关系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8-08-28 16:05

【案情】胡某为人偏执性格暴躁,对其子胡某某的教育奉行“棍棒之下出孝子”的原则,对胡某某非打即骂,父子关系十分紧张。胡某某成年后即搬离父母居所,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和胡某断绝父子关系的声明,申明将不会支付任何赡养费给胡某同时也不继承胡某的任何遗产。这份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点评】本案涉及的是亲属权的问题。亲属权是指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自然的亲属关系与拟制的亲属关系)的人相互之间享有的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就是所谓的亲属关系,是一种天然的关系。按照法理,这种因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不能解除的。胡某某对胡某的赡养义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继承权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享有的权利。在胡某死亡前,胡某某不享有对胡某遗产的继承权,当然也没有放弃继承权的资格。综上,这份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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