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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堆放物致驾车人受伤,究竟是驾车人之过还是物主之过?
2018-09-18 15:45

【案情】李某在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某村路段时,因晚上天色较暗能见度较低,加上在对面开来的越野汽车大灯灯光照射下,未能看清前方道路,一头撞上了前方张某堆放在路边用作施工的砂石堆,造成其倒地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损害结果。李某受伤后当天就入院进行了治疗,被诊断为“前左肋骨骨折、右肋骨轻微骨折和左脚后踝骨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事后,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

【点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某驾驶摩托车在事发时车速较快,存在驾驶摩托车灯光较弱的事实,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以减轻李某部分责任。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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