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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赡养义务谁来担
2018-10-09 11:30

【基本案情】 

杨村桥镇某村村民徐某育有两女一子,分别是女儿徐一、徐二和儿子徐三。因徐某夫妇赡养问题,一家人产生矛盾,多次调解未果。十年前徐某夫妇将徐三诉至法院,此后一家人关系降到冰点。现徐某病重住院,徐家姐妹向村调委会申请调解父母赡养纠纷。 

【调解经过】 

基于双方心结较深,调解员采取分头了解、单独沟通的方式开展调处。 

徐家姐妹告知调解员,徐三多年前已搬至集镇居住,除每年支付父母600元生活费外,其他一概不理。其认为在农村父母是由儿子养老送终的,现在徐三不管父母,她们看不下去父母这么可怜才照顾一下。但她们自己还要赡养公婆,在钱财和精力上实在是有困难。因此要求徐三赡养父母并照顾日常生活。经过走访,调解员也了解到徐三与父母间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多年来矛盾很深,心气难消。调解员明确指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分男女,也不能放弃。同时向徐家姐妹解释,现在是法治社会,赡养父母不能一味遵照旧习。经过劝解二人表示认可。面对徐三,调解员要求其承担责任,按照法理人情,为人子给父母养老送终是不可推脱的义务。并通过一则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父亲死亡,子女被判遗弃罪的真实例子,警示徐某拒绝赡养可能产生的后果。此外,调解员发现徐三与父母的宗教信仰不同,并且徐某发病时常胡言乱语,一起居住时常有争执。因此调解员一边以邻村真实例子说明家人信仰不同也可以和睦相处;一边从教义上劝导徐三要孝顺父母,不然会种下恶果,并发动其女儿一起解开徐三心结。最终徐三搬回老家居住,并与姐姐就父母赡养问题达成协议。 

【案例点评】首先,调解员在认真分析当事人诉求合理性基础上,以法律为据,说服三姐弟共同赡养父母。《婚姻法》第21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其次结合农村习俗和真实案例,劝解儿子多承担责任,照顾年老父母。同时耐心挖掘纠纷的多种起因,发动亲属感化当事人。最终不仅保障老人的物质生活,也照顾了老人的精神世界,使子女重回老人身边,使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通讯员  蓝昕倩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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