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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是否可请求损害赔偿?
2018-10-16 15:21

【案情】王某与李某于2007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5年8月王某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6年9月王某再次起诉离婚,双方于2017年2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17年3月15日,王某与第三人杨某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5月5日生育一女。李某认为,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因与第三人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起诉离婚,给李某及子女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王某与第三人向李某赔礼道歉;2.王某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点评】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的力量。本案中,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导致其怀孕,且一直向原告隐瞒该事实,致使原告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并遭受了精神损害。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被告王某应向原告李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2.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3.驳回原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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