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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未达标
2006-05-18 09:11
本报北京5月17日电(记者刘声)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今天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强调,目前我国在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绝大多数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尚未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至60%的水平,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及时,少数地区没有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将劳动者的“三险一金”纳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考虑因素,一些用人单位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据了解,1993年,原劳动部颁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建立最低工资制度。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对《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进行修订,出台《最低工资规定》。截至目前,我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23个省(区、市)制定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6个省(区、市)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把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作为参考因素。今年,天津、吉林、黑龙江、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省(区、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河北、山西、陕西等省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至60%的水平。

    据介绍,全国总工会非常重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和执行情况,每年都对全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和调整情况进行监测,努力保障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03年,全国总工会曾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尽快修订《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建立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最低工资标准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争取在几年内推动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至60%的水平”等政策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制定《最低工资规定》时采纳了全国总工会的意见。

    全总有关负责人说,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全总近日将再次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工会进一步加强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动地方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用3年到5年的时间,逐步使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至60%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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