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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人大代表履职不得接受赞助
2007-08-25 09:40

 昨日,广州市人大工作会议召开,会议下发了《中共广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意见》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意见》还对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作出了种种规范。《意见》规定,人大代表要把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本职工作严格分开,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时对涉及本人或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人大代表履职期间,其各项待遇必须保障。《意见》规定,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时,其所在的单位、部门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

  《意见》还要求,各街道要建立健全各自的人大代表工作室,积极探索为代表服务的有效工作机制。代表活动的经费要依法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记者 朱小勇 通讯员 穗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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