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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明确人大常委会决定国防动员
2009-04-21 14:35

来源:新京报  编辑:木言

    4月2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首次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在会上对国防动员法草案予以说明。 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本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首次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就这部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制定这部法律将填补我国国防动员立法的空白。

  草案明确了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体制,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草案还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草案还对国防动员的特别措施作了规定。草案规定的特别措施主要是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监管等。

  梁光烈说,为了保证战时动员的顺利实施,需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社会实行管制、限制等特别措施。这是世界主要国家国防动员的通行做法。

  动员令由国家主席发布

  1 组织领导

  动员令由国家主席发布

  国防动员法草案从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三个方面,确立了物资动员的基本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备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调用

  2 战备物资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调用

  草案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草案还规定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国防动员的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提供的资料指出,国防动员通常是指国家根据国防的需要,使社会诸领域全部或者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争状态所进行的活动。

  实施动员后可监管重要行业

  3 管制措施

  实施动员后可监管重要行业

  草案对国防动员后可采取的特别措施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的特别措施主要是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监管;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等特别措施。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实行特别措施的决定机关、组织实施机关和实施的要求。

  国防动员纳入经济发展计划

  4 经济要求

  国防动员纳入经济发展计划

  为了使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保证战时国民经济的快速转换,草案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草案还规定,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此外,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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