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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养子女的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2009-07-11 18:46

  近日,市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局联合下发《关于解决我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集中处理2009年4月1日之前市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有关问题。根据不同阶段和情况,分别进行公证和办理收养登记,以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999年4月1日前我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对当事人之间抚养事实办理公证,而后办理落户手续。

 

  1999年4月1日后我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但捡拾证明不齐全的、不符合无子女的要求或收养人不满30周岁,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经公证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应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市社会福利院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私自收养的集中处理在9月30日前结束,详细情况可以咨询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私自收养子女的请尽快办理。(诸静)

责任编辑: 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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