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拟定的《建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建政办函[2009]15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转实施。
该《实施细则》以现行征缴政策为依据,对原《建德市社会保险征缴实施细则》进行了重大修改,是我市各类社会保障体系顺利运行的有力保证。该《实施细则》调整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征缴方式的调整
原政策:按不同类型将企业区分为视作缴费企业、其他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三大类,三类企业以不同的方法作为缴费基数的依据。即有采取核定最低参保人数的一定比例和省平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为=用工人数的一定比例×上年省平工资的60%),其中工伤保险按全部用工人数作为缴费基数;有采取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有按营业税计税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
新政策: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企业,缴费基数均调整为按工资总额。即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费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项险种”)单位缴费部分均按照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政府规定的按不低于当年最低缴费工资比例作为缴费基数。
二、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方式变化
原政策:企业、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只有企业性质的单位四项险种每月按年初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缴费人数计算单位缴费基数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他性质的单位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数确定单位缴费基数。
新政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报方式作了调整。即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四项险种每月均应按照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政府规定的按不低于当年最低缴费工资比例等规定作为缴费基数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他性质的企业申报方式不变。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的四项险种企业缴纳部分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三、缴费比例调整
从2009年7月1日起,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16%。
将全部职工资总额打折作为缴费基数,主要是考虑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后,企业实际负担过重,因此,按照“平稳过渡、兼顾财力、稳步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在初始阶段,对视作缴费企业之外的企业分不同类型进行缴费工资打折,以后逐步取消打折比例。(孙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