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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工作满十年续签想签无固定期限公司不同意
2009-08-26 13:44

 1、   问:我是某公司的员工,与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往都是每两年签订一次,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到期期限是2009年5月31日。这次劳动合同到期后,我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了。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我向公司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公司不同意,认为我在公司连续工作期限的起算点应该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算。公司的说法对吗?

    解答: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换句话说,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工作年限只要中连续的均可计入。因此,该公司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问:我在一家大型股份制企业做一线操作工。最近,因持续高温,车间内酷暑难当,曾在工作时晕倒,经医生诊断是中暑。我记得在去年夏天,劳动保障部门曾申明“工作时中暑算工伤”,就向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咨询这方面的规定。但相关人员答复我说,找不到相关依据,中暑没什么大不了的,不能算工伤。请问,给否帮助查找相关政策法规?

 

    解答:经查询,没有找到直接规定“工作时中暑算工伤”的政策法规。但在2004年4月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明确将高温作业过程中的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引发中暑应该算工伤。此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中暑引发其他并发症,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也算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李春根)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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