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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明年施行
2009-10-15 08:29

    由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及建立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作出了以下要求和规定:

 

    《办法》明确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进行综合评估,采取听证、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如果对相关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市、县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应当每2至3年调整一次,确实不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公布。

 

    《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筹集,政府承担比例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办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但是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而是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发放期限以及具体发放办法,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诸葛瑞祥)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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