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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邮政法》10月1日实施 快递市场准入有了新门槛
2009-10-15 18:52

    经常在网上购物的朋友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快递公司的业务员送来货物后,自己签字后还没有来得及验收物品,投递员已经走远了,而一旦发现物品有损坏现象,再找快递公司解决,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麻烦。不过,这样的事情在今后有望得到改善,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于今年的10月1日实施,而其中有关快递行业的相关规定,有助于规范我市快递行业,促进其健康发展,也有助于提高快递行业的服务质量。

 

    据了解,新《邮政法》有关快递行业的准入门槛,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经营快递业务必须申请邮政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二是对从事快递行业的必须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三是对企业注册资金进行了最低限制。其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四是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据悉,近几年,我市快递行业发展迅猛,但普遍门槛较低、鱼龙混杂。目前,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快递、托运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共40余家,其中个体工商户近30家,其余为分公司、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除9家分公司外,注册资本达50万元以上的只有4家。日前,和新《邮政法》相配套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也已施行,《办法》对申请经营快递业务作了相关要求,其中有关快递企业服务质量管理的规定,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拨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有助于规范快递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快递企业也将面临重新洗牌,比如不具备办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条件的快递企业,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逾期不能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将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建德新闻网记者:黄倩   通讯员:王建红

责任编辑: 方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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