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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开始了
2010-02-10 16:34

日前,市地税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这标志着全市一年一度的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通知》就社会保险费结算范围、结算表的审核和申报时间等提出具体要求,特别是围绕做好年终结算工作对相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即各缴费单位缴费基数为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乘以缴费工资比例;缴费单位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的,以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人均(指全部用工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一定的比例作为缴费基数。一般企业的比例为45%。

同时,鉴于2009年结算工作的特殊性,《通知》还对其中五个方面政策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一是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分别按1-6月18%、7-12月16%予以结算;二是新成立参保不足一年的用人单位,以实际发放工资之月起,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结算期为2009年7-12月。四是建筑安装企业以全年缴费基数十二分之一计算实际可减免额;其它缴费单位以2月份实际申报并已减免的费数为减免额,对申报额明显异常的单位,查实后按实际应减征额计算。五是改制后仍参保机关养老保险的原事业单位(单位名单以社保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在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其工资总额可扣减参保机关养老保险人员的工资总额,除基本养老保险外,其它三个险种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得扣除。

社会保险费结算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个险种。根据上述政策,《通知》着重强调并要求各税务分局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期间,开展全员学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政策发布会、公告栏、网税系统和短信平台等多种形式进行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宣传,多渠道、多方法、全方位的组织辖区内的缴费单位开展业务辅导。适时提供一对一等个性化服务,使广大缴费单位全面了解、掌握有关社会保险费结算政策,准确计算全年应缴费额,落实多退少补,从而确保整个结算工作在今年5月底前如期完成。

通讯员:李利民 叶立彬

责任编辑: 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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