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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不能随意取 擅自命名和使用要惹麻烦
2010-02-10 19:43

最近,市地名办收到了《新安商厦怎么可以有两个地方用一个名称》的群众来件,来信人提到:新安路167号地段的“新安路37幢”商住楼名称,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其房产证使用“新安商厦”名称,与新安江股份合作社在健康新村旁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名称相同。

对此,市地名办查阅了地名档案资料:“新安商厦”,地处新安东路东入城口,主体建筑为“新安化工” 办公场所,由建德市银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2002年11月29日,经市地名办审核,由市地名委受市政府委托作出批复后,依法取得《标准地名批准使用书》。到目前为止,市地名办没有受理和审核过第二个“新安商厦”名称。

2009年初,确实也发现了原新安江社区在健康新村附近,设立了“新安商厦”建设项目广告牌,市地名办及时向开发单位提出:“未经审批的地名不得擅自使用”的要求,现广告牌已拆除。目前没有接到建筑物名称申报,但建设项目已改为其它名称。

至于来件中提到的新安路167号地段建筑物的“新安商厦”名称,经核查和询问当年地名办负责人,未受理过地名命名手续,也未设置过“新安商厦”的地名标志,因此没有得到法规和社会的认可。该建筑物的二层以上住宅的标准地名,是由市地名办统一编制和设置的“新安路37幢” 。对于自行使用的名称,市地名办将在办理新的相关证件时予以纠正。

住宅建筑物名称,是地名的主要内容之一,和其它地名一样,以其特定的方式承担着内外交往等多种职能,因涉及千家万户而备受关注。地名的无序使用,将会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混乱。因此,《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作出了“在本省任何一个城镇的建筑物、道路不重名同音”的规定。

通讯员:邹涌泉

责任编辑: 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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