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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个体参保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略有提高
2010-06-01 16:05

 

  从市社保中心获悉,2010年我市个体参保者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将作出调整,调整后个人参保人员每月缴纳的费用,同原来相比略有提高。

 

  我市个体参保者缴费基数一般每年调整一次,主要依据为上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情况。由于2009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刚刚出台,市社保中心依次对个人参保者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个体参保者的养老保险月缴费为312.25元,医疗保险月缴费165.30元,二项合计477.55元。由于今年1-4月份市社保中心按照上年度缴费标准进行预收(养老311.01元,医保156.19元),预收额与调整后形成差额,差额部分将在五月份社保费中一并补征。根据计算,1至4月养老保险费差额为4.96元,医保保险费差额为36.44元,二项合计为41.4元。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在代扣帐户中存入足够金额,确保社保费代扣成功;代扣不成功的,其差额部分在代扣成功当月一同补征。 (记者 胡燕群 通讯员 陈 莲)

 

 

责任编辑: 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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