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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可以生育第二胎吗?
2010-07-12 11:25

我国实行了30余载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放宽了?现在可以生第二胎了?事实果真如此吗,带着上述种种疑问,记者日前采访了我市人口计生局邵国金局长。

“我国人口发展态势复杂,按现行的生育政策,我国的总人口在2030年达到15亿的高峰后,才会开始下降。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我省允许再生育审批的对象有11种,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对象有8种”,邵国金告诉记者。

“我省的生育政策只是作了一些微调,但是没有放宽”,邵国金介绍,此次微调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在2007年9月28日修订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取消了“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的要求;二是对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在6个月办理结婚登记的将不再是违法生育;三是针对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原先的五年限制被取消,他们可继续享受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四是在原先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允许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也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例。

邵国金解释,现在社会上之所以会出现生育政策放宽了的误导言论,一方面是实行计划生育30年来,老龄化问题越发突显,部分学者呼吁国家调整现行的生育政策。另一方面,按我省生育政策规定,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结婚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近几年第一代独生子女已进入婚育期,即使第一个生的是男孩,也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从而使那些不了解政策的群众误认为可以生二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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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允许再生育审批的11种对象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有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坚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且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的8种对象

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生育审批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有生育意愿并提出生育申请;(二)无违反生育政策的行为;(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7、再婚夫妻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8、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

建德新闻网实习记者:周碧辉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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