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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
2010-07-12 14:38

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建政函[2010]66号文件,对全市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实行差别费率,其中银行业、餐饮业、食品业等风险较小的行业 ,规定费率为0.8%;农林牧副渔等中等风险的行业,规定费率为1%;开采、冶炼、化 工等风险较大的行业,其费率调整至1.2%。

据了解,以往,我市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统一为0.7%,而周边县市实行工伤保险统一费率的均为1%,我市已明显偏低,再加上近年来我市工伤待遇增幅大大高于基金收入的增幅、工伤发生的概率增大等原因,已造成了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失衡。为此,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应收尽收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从今年起,对我市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仍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 造价的0.11%执行。

为使各企业能明确自身的工伤保险费率,从而使差别费率在全市各企业中得以实质性的贯彻,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类,并制定了相应的费率。据悉,差别费率的推出,有助于我市各企业工伤保险更趋合理化,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运作也更趋正常化、平稳化。

建德新闻网实习生:周碧辉 记者:黄倩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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