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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农合(城居医保)参保孕产妇生育医疗费从2010年起可报销
2010-07-28 14:57

 为妥善解决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的文件要求,我市从今年起首次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为此全市各级财政将投入4700余万元,保障此项惠民措施的顺利实施。

 按照规定,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每人次顺产400元、剖腹产800元的标准进行报销;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参照普通门诊医疗费的标准进行报销。参保孕产妇在本市生育不需垫付费用,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结算。如果参保孕产妇在异地生育,则需先行垫付费用,然后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原始医疗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准生证、合作医疗卡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农医办办理报销手续。

建德新闻网通讯员:吴继宾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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