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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与“未婚证明”
2010-08-11 15:00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与“未婚证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由于购房等相关政策的调整,各部门要求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越来越多,仅8月9日这一天,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就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2份。面对当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高峰,婚姻登记处积极采取应对之策,不断加强对外宣传,澄清大家概念上认识的偏差,婚姻登记处不出具未婚证明,只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这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购房贷款、购车贷款、计划生育、迁户口、找工作等原因。其中,因房产和贷款须提供的情况最普遍,占总数90%。

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结婚可以在男女任何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在目前婚姻登记信息尚未全国联网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本人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其结婚登记的信息,但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未在其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证明该婚姻登记机关成立之日起至今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在本辖区域内未有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不等同于未婚证明。

建德新闻网通讯员:雷鸣 记者:吴运河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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