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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缴住宅物业保修金,为业主架起保护伞
2010-08-17 17:23

为保障房屋保修期内的及时维修,避免因为扯皮等原因造成购房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开发商在物业初始登记之前要预先缴纳一笔物业保修金。这一制度已于8月11日起在我市正式实行。这是记者日前从市建设局获得的消息。

据市建设局有关科室负责人介绍,住宅物业保修金是保修期内保证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关系业主、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资金。也就是说,在保修期内,你住的房子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而原来的建设单位又不作为时,就可以动用这笔资金来进行维修。

那么,这笔保修金如何收取,收取后怎么启动呢?市建设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市新建竣工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交存住宅物业保修金。保修金缴纳标准为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按照这样的标准,建设单位在物业权属初始登记之前,向建德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市房产管理处内)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然后再办理物业产权初始登记。

关于物业保修金如何启动的问题,该负责人介绍说,物业交付后,在物业保修期内,业主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或物业小区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的,而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其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后,启动使用保修金。

据悉,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与之相随的是,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后续工程质量问题不可避免地增多。在遗留问题纠纷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保修金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住宅保修期内的维修管理工作,捍卫了物权所有者的权益。业内人士认为,这笔由建设单位预先缴存的物业保修金,无疑是为业主架起了保护伞。

 

建德新闻网记者:郑伟林  通讯员:章利平

 

 

责任编辑: 方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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