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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将户口挂靠社区集体户?
2010-11-01 14:36

近日,随着人口普查准备工作的深入,一些原来因拆迁等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的挂空户成了普查的难点,对此街道、社区也先后咨询公安窗口,对空挂户有无具体的户口管理规定?哪些情形可以将户口挂靠社区集体户?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地址为空的,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并在释义中明确所在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均指公民现户口所在地所属的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因此,落户社区集体户须符合以下条件:1、因房屋产权转移、房屋拆迁、征地、离婚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原户口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2、本人在本辖区无合法固定住房。3、本人无可以投靠的亲友。落户地为该居民原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另外,对符合现有户口迁移政策有落户条件但无合法固定依据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也可将户口统一挂靠社区集体户。(何素芬)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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