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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有重大调整
2010-11-29 17:06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月2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基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实行“一降一提一统一”的调整。

 

  一是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个点。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16%调整到14%。这是根据浙人社发[2009]233号文件精神作出的调整,降低企业负担。

 

  二是统一省平均工资保底比例。自2011年1月1日起,将其它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省平均工资保底比例从原来和45%和40%统一提高到60%,也即所有企业省平均工资的保底比例统一为60%。即所有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

 

  三是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自2011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相一致,统一为每月按全部职工资总额乘以缴费工资比例确定;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的参保基数也与养老相一致。

 

  四是统一参保登记。自2011年1月1日起,将原来医疗保险由企业自主选择参保统一为五项保险费统一参保登记。

 

  五是统一单位缴费基数的申报方式。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每月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统一由企业向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缴清缴。(记者 王庚鑫)

 

 

责任编辑: 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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