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接到一个咨询电话,来电人声称自己是一名建德籍军人,目前和妻子关系恶化,现女方提出离婚,不知道该如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出于保护军婚的考虑,婚姻法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有一定的限制,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限制不防碍现役军人与其配偶双方自愿离婚并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当现役军人与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时,如果现役军人持有部队同意离婚的证明,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通讯员 雷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