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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更趋人性化
2011-01-25 14:14

集体协商把关 裁量标准下降

记者从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获悉,新的《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从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规定,今后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实行集体协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而且处罚标准较之以前有大幅下降。

修改后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对公民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0元以上的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注重了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集体把关。

而且修改后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更趋人性化。修改前,驻点营运第一次查获,罚款2000元;驻点营运第二次及以上查获,罚款3000元。修改后,驻点营运第一次查获,罚款500元;驻点营运第二次查获,罚款1500元;驻点营运三次以上才罚款3000元。新的处罚标准较之原来有了大幅度下降,体现了教育与处罚并举的内涵。(记者 胡晓坤 通讯员 程智敏)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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