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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的特殊规定
2011-03-08 14:04

近日,一对蒙古族青年男女来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发现,女方只有19周岁,未到国家法定婚龄,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有特殊规定。面对质疑,工作人员做出了祥细的解释。

诚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婚姻习惯,这种婚姻习惯也是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政府依法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其中有对少数民族婚龄的特殊规定。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但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婚姻习惯的特殊情况,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该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1994年2月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条例的原则,结合各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为此,各自治地方相继出台各种补充规定。

从各地现有的各种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来看,关于结婚年龄,各自治地方均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而且,变通规定也是仅适用于各民族自治地方。

因此,该青年男女虽然均为蒙古族,但是双方户籍都在建德,故不能按变通规定降低法定婚龄。(通讯员 雷鸣)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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