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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催缴工作再添新保障
2011-08-22 15:19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近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共同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国有土地出让金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申请,追缴所欠缴的土地出让金。《意见》同时规定了市检察院在立案、审结上的时限要求以及审查终结案件的各种处理决定。《意见》决定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检察院建立土地出让金收缴信息共享制度并且双方每年召开两次以上联席会议,商讨在共同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

《意见》的出台,是我市土地出让金催缴工作的又一坚强后盾和强大保障,有利于逐步形成土地出让金催缴工作的常态化和高效化,建立起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的联防机制。

通讯员 洪永华 石智渊

责任编辑: 周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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