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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养的弃婴儿童有望解决户口问题
2011-09-05 16:18

日前,市民政局联合公安、计生、司法、卫生等5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公民私自收养清理工作的通知》,将对私自收养的弃婴和儿童开展清查工作,对于2011年7月1日前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其户口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尽管建德市民依法收养子女的意识不断增强,但是私自收养现象仍为数不少。由于私自收养的孩子,收养关系不成立,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在户籍、读书、就业、结婚等方面极为不便。

此次集中清查的公民私自收养问题主要涉及三大类。

一是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即夫妻无子女)的收养人,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市民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办理收养登记。

二是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即夫妻有子女)收养人,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送养确有困难的,私自收养人可以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三是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依据司法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当事人之间的抚养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有关本次工作的具体事宜可向所在乡镇(街道)咨询。(实习记者 蒋宁宾)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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