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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证明”难开具 办理房贷卡了壳
2011-09-21 17:00

“房子早就卖了,我这个无房户怎么还有房子啊?”日前,市民张女士在办理房屋贷款时遇到麻烦卡了壳,如果不抓紧通过银行的审批,就要面临违约,所以张女士非常着急。

八年前,市民张女士把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套住房出售,就一直在外打工,这些年来也一直没买房。近日,张女士决定贷款买套房子,她按银行要求去房产管理处档案室开具“查档证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无房证明”,却发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上,当初已出售的那套房子还在自己名下。事后虽然在建设窗口的配合下,以最快的速度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但银行贷款还是担误了不少时日。

最近象张女士这样明明是“无房”,却不能顺利开具“无房证明”或真实房屋查档信息的情况很多,纠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房屋已出售,买卖双方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仍登记在售房人名下;二是房屋已拆迁或灭失,未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三是夫妻离婚时,把房屋给了一方,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四是因各种原因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房产登记,致使“无房户”名下却有产权登记信息等等。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发生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合并或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权利人应自行为或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登记。

按照目前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购买房屋、缴纳契税、办理房屋贷款等都需要开具个人房产证明,而个人房产证明的开具又是以房屋登记簿为依据的。像张女士这种情况,房屋买卖后没有及时体现到房屋登记簿上,也不能真实反映房屋的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因此直接影响了她的房产证明的出具,并影响到购房置业。

为此,审批中心建设窗口提醒广大市民,当房屋权属有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能图一时省事而给自己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开具无房证明,需携带以下资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2、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3、户口簿原件;4、非本人亲自前来办理,需出示委托书,被委托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至新安江街道菜市路18号建德市房产管理处一楼档案室办理,只需收取相应复印费用。

(实习记者 蒋宁宾 通讯员 程明艳)

责任编辑: 周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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