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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建德市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2011-12-07 14:23

今后农村建筑工匠要凭证上岗

近日,我市出台《建德市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办法》,加强我市村镇建筑工匠管理,保障农房建设质量与安全,促进美丽乡村建设。从《办法》执行之日起(即从2011年11月29日起),我市农村建房工匠必须取得《建德市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才可以上岗。

今后,村镇建筑工匠必须参加市建设局组织的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建德市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方可承包农房建设;取得《建德市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村镇建筑工匠可以在我市范围内承建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农房建设,不得承建超过允许范围的农房建设; 村镇建筑工匠承接业务后,在开工前必须与建房户和乡镇(街道)分别签订《建房施工承包合同》和《村镇建筑工匠施工管理协议书》,并在乡镇(街道)村镇办(城建科)办理登记手续; 在农房开工建设前,根据《建房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村镇建筑工匠或建房户的一方应当及时办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伤害意外险。

《办法》规定,村镇建筑工匠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市建设局可以撤销其《建德市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转借、转租、转卖《建德市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进行经营活动的;2、 农房开工建设前,未按规定在乡镇(街道)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未按要求办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伤害意外险的;3、因未按施工技术规范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引起质量安全事故的;4、不按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面积、高度及施工图施工或承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农房,出现违法建筑的;5、 不按规定参加市建设局组织的技能培训等继续教育的或拒不执行管理部门提出的相关管理措施、意见的。(记者宋胜清 通讯员卢娟)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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