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由现行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含)以下提高至6万元(含)以下。即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依据2010年我市地税部门执行口径计算,经测算,每年因实施此项政策惠及本市企业近50家,年再优惠所得税款近30万元。
(通讯员 洪华流 叶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