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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拖拉机报废可获补偿
2012-03-06 14:48

日前,记者从市农机管理站获悉,为了鼓励农业机械更新报废,促进节能减排,省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印发《浙江省高能耗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高耗能拖拉机实施报废补偿。

《办法》明确规定,凡本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检,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均可享受报废经济补偿。

拖拉机报废按照种类和功率大小实行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含)以上的拖拉机3500元/台,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下、8.8千瓦以上的拖拉机1500元/台,原则上8.8千瓦(含)以下的拖拉机不可以申请享受报废补偿。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在6月30日以前已达到报废条件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可凭村和乡镇政府权属证明申请报废经济补偿。具体办理程序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办理好报废拖拉机注销登记后,农业生产组织凭组织代码证(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报废回收证明》到辖区所在地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补偿资金。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这项惠农政策,我市农业局专门召开了拖拉机报废补偿会议,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部署报废工作任务,强调规范操作、严格审核,有效减少拖拉机安全隐患,筑牢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线。

(记者 蒋宁宾 通讯员 余红伟)

责任编辑: 周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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