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按揭)登记业务的,抵押权人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抵押人可将所抵押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领回自行保管。
长期以来,我市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土地抵押登记时,为慎重起见,一直是延袭传统的做法,《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由登记部门负责执收保管。随着社会的的发展,老百姓对房地产权证的利用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不少市民在办理落户、子女入学、房屋出租甚至有线电视开户时都需用到产权证。
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方便老百姓办事,登记部门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今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时,登记机关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抵押人(产权人)可将所抵押房地产的产权证原件取回,自行保管理和使用。
另外,4月1日之前办理房地产抵押(按揭)登记的,因未按新的模式操作,仍需在抵押权注销登记后方能取回《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如在此期间需利用“两证”的,可按原规定查档解决。(通讯员 程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