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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
2012-03-30 18:45

日前,记者从市气象局了解到,《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已经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我省是我国气象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年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30亿元。为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我省将根据该《办法》规定, 在“十二五”时期争取实现全省灾害性天气监测率达80%以上,建立跨部门气象观测站网和信息共享协调机制,构建多部门联合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

市气象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该《办法》全面贯彻了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各项规定,总结借鉴了省内外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浙江特色,增强了可操作性。《办法》主要在明确各级政府部门气象灾害防御的职责、强化气象灾害防御的准备、强化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审查、明确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机制、强化预警信息平台建设的整合、明确各部门气象预警信息的传播责任等六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和深化。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基层乡镇(街道)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工作协理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要求做好防御准备工作,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包括必要的气象监测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建设、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播、应急预案的完善及演练、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与培训、责任人和工作责任的落实。另外,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设工程承建单位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递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递。

此外,《办法》还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创设了一系列新制度。《办法》规定,发生突发性气象灾害天气时,电信运营企业应实时向气象灾害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免费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公众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气象网站、气象电子显示屏、气象声讯电话以及手机短信等渠道获取信息。(记者 王莉莎 通讯员 周游)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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