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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房款时,请认准资金监管账户
2012-04-06 14:47

为保障商品房建设资金安全,我市自2010年12月8日起实施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产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须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收取的购房款必须进入资金监管账户,由银行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为了确保购房款全数进入监管账户,市建设局通过商品房网上预售备案系统,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资金监管银行及账户名称录入系统,录入的银行名称及账号,系统自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生成,在合同网签时,企业无法自行变更。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请注意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附件八”,在“附件八”中载明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及账户账号,在缴纳房款时,请将资金缴入该账户。(通讯员 章利平)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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