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和《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对2011年10月1日以前执行的未按规定时间办理认证的增值税扣凭证一律不得抵扣的规定,全文作废。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属于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扣税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所谓的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是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是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是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是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是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请全市的一般纳税人注意,如果有上述原因未申报抵扣增值税的扣税凭证,请及时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补办抵扣手续,保护企业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通讯员 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