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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酒后骑自行车伤亡不算工伤
2012-05-10 15:04

洋溪街道团结村的庄某是洋溪大桥头某企业的职工,去年4月12日到企业上夜班的庄某,晚上10点多钟在家中吃夜霄时,为了暖和身子喝了一些酒,随后骑着自行车去上班,当行至村道十亩丘路段时,与相对行驶的由鲍唐某所驾驶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双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庄某经浙江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2日死亡。据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鲍某遇来车时未注意避让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而庄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mg/ml)驾驶自行车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因过错相当,庄某与鲍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解决赔偿时,鲍某家中仅有三间泥房,且本身长期患病,家庭经济十分困难。随后 ,张某家属通过团结村委会向洋溪司法所反映,咨询如何争取工伤赔偿。洋溪司法所按照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解答并咨询了律师。

据律师介绍,新《条例》主要包括7个方面的新变化:一是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二是调整扩大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四是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五是增加基金支出项目,六是加大强制力度,七是体现以保护工伤职工为本。其中,工伤认定范围为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但对于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驾驶无证辆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伤亡的,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洋溪司法所提醒: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发现,不是所有的上下班途中受伤害都能获得工伤赔偿。从这个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酒驾并非仅指大小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同时也包含酒后骑自行车。

通讯员 刘在贵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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