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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下50多万元工资 欠薪老板逃匿被判刑
2012-05-22 21:05

杭州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5月22日在市法院开庭审理

老板因欠下50多万元的工资而被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5月22日,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并判处罚金3万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杭州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被告人蔡某几年前在我市办了一个家纺厂,企业有员工60多人。2009年,因家纺厂资金短缺,蔡某的融资渠道转向了高利贷,但企业并没有因此走上坡。2010年初,开始不断有人向蔡某要债。无奈之下,蔡某于2011年跑至绍兴躲债。但企业工人们直到去年7月底都没拿到应得的工资。去年8月,被欠薪的工人向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蔡某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50余万元,但公司却一直未能履行,被告人蔡某也更换手机,逃匿在外。今年2月15日,蔡某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3月15日被依法逮捕。法院认为,2011年1月至7月,公司一直拖欠职工工资,蔡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职工工资,且在劳动监察部门下达指令书后仍不支付,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钱涛表示,该案件对遏制恶意欠薪现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长期以来,相对企业而言,企业的劳动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维权意识不高,过于依赖企业主,不敢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无疑成为惩治欠薪恶行的一把“尚方宝剑”。

钱涛还认为该案件更是一堂生动的教育课堂,应该引起企业和劳动者的反思。作为企业和企业主来说,必须信守承诺,遵纪守法,绝不允许突破道德的底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对劳动者而言,该法律的实施是有很强保护作用的,当工资被恶意拖欠,可以有强有力的维权途径。

据悉,当天的庭审案件也是市检察院的公诉观摩庭,是今年检察院岗位练兵活动之一。

(记者 陈晓波)

补充说明

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了一项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要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观摩考核庭

由公诉科牵头,采取一人一庭,庭后集中评议的方式,选择有重大影响或新类型的案件,法律适用、证据采信争议大的案件或被告人翻供案件等案件作为观摩考核庭,着重对公诉人的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公诉人形象等进行考核评比。

责任编辑: 周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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