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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券过期就不能使用吗?
2012-11-05 16:36

市消保委:处理过期消费券,需看过期时间长短

每每拿到提货券,我们总会在券上看到“提货券有效期:×年×月×日前截止,更改及逾期无效”的字样,为了防止提货券过期,大家都会争相去消费提货券,然而,由于疏忽大意,如果手头出现了过期的提货券,你会怎么处理,扔掉?还是再去找商家要求继续使用?近日,市民姜女士就选择了第二种方式,而且,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姜女士:过期消费券咋成废纸

日前,市民姜女士拿着单位发放的提货券,到我市某品牌蛋糕店购买蛋糕,却被告知她手头上的提货券过期了,不能再使用。姜女士这才发现,自己手上持有的十张价值共计200元的提货券有效期一栏写着2011年12月31日,“按照一般消费者的想法,券过期了就不会去买东西,但这是单位花现金买的,我想和店家说说应该还能买。”姜女士解释道。

但蛋糕店方面拒绝姜女士购买蛋糕的要求,并表示,它们是上海的连锁店,一些相关的提货制度都是由总公司规定的,按照有效期截止要求,对于超过有效期的都不能发货,且票面载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同时,出于对姜女士所提要求的人道考虑,蛋糕店方面表示,愿意同上海总部方面取得联系,就此事进行沟通。在经得多次沟通后,上海方面表示,愿意提供指定的商品供姜女士购买,但由于建德方面目前没有相应的商品,需要姜女士耐心等待。

然而,这一等就是近半个多月,蛋糕店方面一直表示尚未到货,在多次催促无果下,姜女士向市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消保委:处理过期消费券,需看过期时间长短

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就此予以了调解,最终姜女士以价值200元的提货券购得一份水果礼盒,对此,姜女士表示满意。

在事后采访中,消保委负责人告诉记者,提货券上的有效期条款属于“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此外,“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说法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而对于“过期作废”的条款也是不恰当的,其实可以换成“建议在×月×日之前来提货”等话语,引导消费者及时来提货,同时也体现商家的人性化。

不过,消保委负责人还提醒消费者,手头上有过期消费券、提货券的市民要注意了,并不是所有的过期消费券都能当现金用,这得看过期的时间长短。

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有关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一般过期一年之内的,我们支持消费者进行维权,过期一年多的,我们还会为消费者进行协调,但是协调难度就大了。”

(记者 周碧辉 通讯员 吕小康)

责任编辑: 郭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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