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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试用期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2012-11-17 15:34

日前,我市某企业的员工小张向本报咨询,在试用期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小张说,他应聘到我市一家机械加工企业做操作工,企业与他约定,先试用3个月,试用期满后根据他的表现再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久前,自己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扎伤手指,企业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后就不管了,这种情况能否向企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记者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力社保窗口了解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该条例还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目的是给职工和用人单位一个相互考察适应的过程,在此期间,劳动关系已经存在,企业不能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不承认与小张建立了劳动关系,他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计算,应此,小张可以向企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另外,人力社保窗口还提醒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记者 蒋宁宾)

责任编辑: 郭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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