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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进店维修 丢资料该赔吗?
2012-12-06 11:08

市消保委:商家需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

电脑系统重装,没想到维修人员弄丢了电脑中的重要文件。尤先生欲求索赔,维修店方面对此无动于衷,然道维修电脑丢资料没有赔吗?

今年4月份,尤先生总觉得自己办公所用的笔记本电脑,在操作上时常出现迟缓的问题,便想将电脑进行系统重装。于是在月底时,他将电脑拿到我市某电脑维修店,要求进行维修,并同负责接待他的店内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维修要求,只希望对电脑C盘进行系统重装。

隔了两天,电脑维修店就电话告知他电脑已经维修好。可当尤先生从店内拿到电脑时,却发现电脑内的数据和资料全没了,原来是负责维修的工作人员在未经得尤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对电脑硬盘所有分区进行了格式化,“我的电脑内存放了工厂图纸、下料清单、工人记工单、销售清单和有效照片等信息,就因为工作人员的错误操作,导致了这些资料的丢失,具体损失真的难以估算,”尤先生事后回忆道。

鉴于所丢失数据和资料的重要性,尤先生要求维修店方面能在两个月内将电脑数据予以恢复。维修一直持续到了7月中旬,维修店方面才告知尤先生,电脑内丢失的资料和数据已无法恢复。见此,尤先生只好要求维修店方面能赔付自己五千元钱的损失补偿,但维修店方面对于尤先生的要求不予置理。维修店方面认为,根据IT行业的惯例,对由于硬盘、MP3等损坏所引起的数据或其他信息丢失,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在多次协商无果下,尤先生只好向市消保委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予以了调解,在同尤先生和电脑维修店方面的再三调解下,电脑维修店方面表示愿意赔偿尤先生800元现金,并另赠送一个移动硬盘,对此,尤先生予以接受。

在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此次投诉中,电脑维修店在维修电脑时,致使消费者的电脑数据丢失并造成损失,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保障财产安全要求”的法定义务,同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投诉中,电脑维修店在未经尤先生知晓同意下,擅自对电脑进行了超范围维修而造成了损失。故而消费者可依照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向该维修店方面进行索赔。

此外,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电脑数据是信息时代出现的新事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无形财产,它与用户个人的身份密不可分,一旦丢失将给用户带来巨大损失。因而在使用、维修数码产品时对重要的数据一定要进行妥善备份和保管,以免数据丢失给自己的生活、学习造成不便。

记者 周碧辉 通讯员 吕小康

责任编辑: 翁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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