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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 ≠“定金” 消费者下单需谨慎
2012-12-23 16:13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下,为了促进自身商品的销售量,许多商家都纷纷参加各类推广会,以求销量的最大化,与此同时,在推广会上,许多消费者为了贪图一时的优惠,就盲目地同商家确定了购买意向,并支付了订金。殊不知,等消费者事后去商家处购买商品时,才发现所购商品与自己心中的要求有所差异,于是便产生了想退还订金的要求,然而商家对此予以拒绝,导致纠纷不断。

是“订金”?还是“定金”?

金先生的钱能退吗

4月30日,市民金先生在我市的某装饰推广会上看中了某品牌的地板,于是,他便同该品牌商家确定了购买意向,并当场支付了1000元的订金。谁知等到装修时,金先生才发现,自己所看中的地板样式和家中装修风格不符,于是他便到店内要求更换其他款式,可在再三对比下,依旧没有找到满意的地板样式。对此,金先生便向该商家提出要求更换其他店家的要求,并希望能退还先前所支付的订金。对于金先生所提退款要求,商家方面当即予以了拒绝,并表示他们所签订的是定金合同,并非订金,钱是不能退还的。

在再三协商无果下,金先生只好向市消协进行了投诉。市消保委在接到投诉后,当即对投诉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发现金先生同商家签订的订货单合同上并没有具体规定购买地板数量、面积、双方责任等信息,而且在说明金先生所支付的1000元现金上,合同上手写字样采用了“订金”,而合同的打印字体则采用了“定金”字样。这些问题表明该订货单合同是不完整的,且存在争议性。最终,经调解,商家方面同意退还金先生700元现金,对此,金先生表示满意。

市消保委:消费者切忌盲目交“定/订金”

在随后的采访中,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给付定金的一方和收受定金的一方履行约定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定金罚则原则)。

而 “订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视为预付款,作为预付款,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销售商的原因使买卖未能实现,所交“订金”都应返还。

伴随着各类促销、推广活动的增加,市消保委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一定不要盲目交付“定金”或“订金”。如果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而消费者认为确有必要,那双方一定要清晰明确地签订好书面定金合约或订金合约(条款),这样双方的利益才都有保证,公平合理。(记者 周碧辉 通讯员 吕小康)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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